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
(第四十九期)
2021年3月8日——2021年3月12日
晨会制度介绍
“重学习、练内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创立之初便设立晨会制度,每个工作日的早8:30-9:00是鑫苑的晨会时间,由青年律师轮流作为主讲人,结合律所的值周制度,九年如一日,始终坚持不懈。每日晨会既给大家提供了一个不断进行业务交流的学习平台,也极大的提高了年轻律师的逻辑思维以及语言组织、表达能力。
本周晨会集结了夫妻二人是否应对其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章内容解读、《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解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等问题展开讨论。
主题:夫妻二人是否应对其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主讲人:张亢
时间:2021年3月8日
案例:
2011年8月3日,熊少平与沈小霞登记结婚。2011年11月,熊少平、沈小霞出资成立青曼瑞公司。青曼瑞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实收资本200万元,熊少平、沈小霞各持股50%。2015年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认青曼瑞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猫人公司货款2983704.65元。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猫人公司未能实现全部债权,依法向武汉中院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追加二人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青曼瑞公司是否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猫人公司申请追加熊少平、沈小霞为被执行人应否支持?
裁判要旨: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二人出资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即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在此情况下,该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此,应参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作为股东的夫妻二人。二人应对青曼瑞公司财产独立于双方其他共有财产承担举证责任,二人未举证证明其自身财产独立于青曼瑞公司财产,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支持猫人公司追加熊少平、沈小霞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维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1270号民事判决。
主题: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章内容解读
主讲人:李恒锐
时间:2021年3月9日
首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章除第二十九条外,其余部分均参照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当中的内容,无明显较大改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章第二十九条为本次新的司法解释颁布的较大亮点。在结合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对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的认定作出了新的改变。新司法解释将该种情况推定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就近年来各地高院新出的裁判规则以及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之前的裁判规则主要以借款关系和登记要件去认定父母的出资。
所以在最高院仅发布部分情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的情况下,当事人在遇到此类案件的时候还是要斟酌对比新的司法解释以及老的司法解释。
主题:《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解读
主讲人:张丽丝
时间:2021年3月10日
伴随《民法典》的出台和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相应进行了修改,与《民法典》一同施行(2021年1月1日)。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往并未引起重视,多数人会认为该《规定》只是为了方便法院的统计分类,案由对案件审理并无影响,这是没有认识到案由的重要性。案由实质上发挥着案件外观性识别作用,法官拿到案件材料首先看到的就是案由,会形成对案件的首次认识。作为律师,拿到案件,确定案由的过程就是明确办案思路、确定诉讼请求、地域管辖、法律适用等问题的过程,在某些案件中,确定不同的案由就会形成不同的办案思路,从而影响最终的结果。举例来说,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错误是申请再审的理由之一,而认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之一便是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通常案由体现案件性质,正确的认定案件性质才能正确的适用法律,才能做出合法的裁判结果,所以正确确定案由对案件的审理是非常重要的。
此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修改主要是配合《民法典》新增了许多案由,少部分表述上有所调整,横向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十个部分,纵向分为四级案由,基本涵盖了民法典所涉及的民事纠纷案由。民事案由原则上采用“法律关系性质+纠纷” 的表述方式,少部分案由依据请求权、形成权等其他标准确定。如果同一诉讼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且均为诉讼争议的法律关系,可按诉讼争议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确定案由。
正确理解案由也是正确适用案由的前提之一,例如用益物权项下新增的居住权纠纷系物权纠纷,居住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一般具有无偿性、专属性、不可转让性,须经登记才能设立。而合同纠纷项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可能存在居住情形,但是一般是有偿的,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让。居住权之所以采取登记发生主义,就是为了与租赁权相区分,没有登记就没有发生居住权。
主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主讲人:杨珂
时间:2021年3月11日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明确了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项制度是赋予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目的是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予以优先保护。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要特别注意哪些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人和设计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转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合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也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也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支解发包的情况下,承包非主体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五、与代建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六、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在实践判断中注意两点:1.享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原则上应该是一人而不是多人。2.处理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发包方三方关系时,应考虑民法典146条,以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确定。
主体明确后,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发包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
二、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建设工程价款。
三、建设工程依其性质,宜折价,拍卖。
四、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隐藏条件:1.承包人形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2.承包人形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条件。3.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需以建设工程竣工为条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
根据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主题: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主讲人:邢青青
时间:2021年3月12日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正式实施,开创了我国法律保护担保人合法权益的新时代!《民法典》之前的担保法律制度重点是考虑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民法典》开始,债务人、担保人合法权益保护也将得到很大强化。
1. 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2.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3.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4. 债务人破产开始后,保证人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也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5.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6.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 保证期间过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不构成新的保证。
8.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而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0.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时效抗辩。
11.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2. 债权人欺诈保证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知情权的,保证人可以诉讼撤销该保证行为。
14. 债务人提供的抵押与保证人的保证并存时,保证人有可能免责。
15.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16、保证合同无效,保证期间也能约束债权人。
主要掌握以上十六种情形,其它具体情形后续分享。
(未完待续)
审核:马小丽
图文编辑:赵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