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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第四十八期)
作者: 时间:2021-03-24 来源: 浏览量:901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

(第四十八期)

2021年3月1日——2021年3月5日

晨会制度介绍

  “重学习、练内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创立之初便设立晨会制度,每个工作日的早8:30-9:00是鑫苑的晨会时间,由青年律师轮流作为主讲人,结合律所的值周制度,九年如一日,始终坚持不懈。每日晨会既给大家提供了一个不断进行业务交流的学习平台,也极大的提高了年轻律师的逻辑思维以及语言组织、表达能力。

  本周晨会集结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中“取回权”的相关问题、债权人代位析产的范围是否包含遗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摘要、债权受让人起诉债务人诉讼审理过程中,债务人未应诉答辩,却另案起诉要求解除与债权出让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应如何处理、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配偶只能追回一半还是能全部追加等问题展开讨论。

 

主题: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中“取回权”的相关问题

主讲人:刘成龙

时间:2021年3月1日

  1、取回权是否必须采取诉讼方式实现?

  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中,出卖人和出租人对出卖物、出租物享有所有权,显然是为了担保价款债权的实现,因此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均被认为非典型担保物权。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确保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发挥其担保价款债权实现的功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不仅规定了出卖人可以取回标的物的几种情形,而且于该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出卖人可以取回标的物的情形下,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不能理解为“只能”,因此,在当事人不能协商取回标的物时,民法典实际上一方面允许当事人通过非讼程序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另一方面也允许出卖人通过诉讼取回标的物。与对待所有权保留一样,民法典为消除隐形担保,与民法典关于所有权保留的规定有所不同,民法典在这里不仅明确了收回租赁物的前提是解除合同,也没有规定如果当事人就租赁物的取回协商不一致,可以请求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2、如果出卖人不通过非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而是径行通过诉讼请求取回标的物,是否存在损害买受人利益的可能?

  从实践的情况看,出卖人不能通过协商一致取回标的物,往往是因为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价款,且标的物的价值又超过买受人欠付的价款及其他费用,买受人担心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自己无力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进行回赎,而出卖人又不以合理价格转卖标的物并将超过欠付价款及其他费用的部分返还自己,将导致买受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如果出卖人径直以诉讼的方式请求取回标的物,则应根据买受人是否提出抗辩或者反诉来审理案件:如果出卖人虽然有权取回标的物,但买受人反诉请求出卖人将标的物价值超过欠付价款及其他费用的部分予以返还,或者出卖人虽然有权取回标的物,但买受人抗辩标的物的价值大于欠付价款及其他费用,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标的物,则人民法院对于买受人的主张应一并予以处理。

 

主题:债权人代位析产的范围是否包含遗产

主讲人:段玉航

时间:2021年3月2日

  2021.1.1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54条新增了“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第3款规定的“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共有财产未分割的情形,可以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被执行人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而继续执行程序。但在上述析产诉讼中,具有人身属性的遗产是否包含在内?虽然根据债权人代位权的相关规定,继承权系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无权代位行使,但“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与“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存在不同。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目的是债权人直接从次债务人处获得债权实现自己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的目的是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析产分割所得的财产实现其债权。并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未将专属债权排除在外,故笔者认为,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范围包含遗产,但在该诉讼中,仍要依据《民法典》继承编对于继承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最终确定被执行人享有的财产份额。

  对于债权人来说,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可以了解其是否继承有遗产未分割,此种情况下可以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更好地实现自身债权;对于债务人来说,在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时,同样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据确认自己享有较多或较少的财产份额。

 

主题: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摘要

主讲人:周浩男

时间:2021年3月3日

  《问答》一共涵盖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工作组织、地籍调查、确权登记、成果入库和整合汇交等四个方面77个问题。《问答》的重点在第三部分“确权登记”,主要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中的有关政策,现将有关问题分享给大家,如有需要也可自行查找全文浏览。

  1、“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2、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的,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的分阶段处理原则办理。

  3.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

  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4.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主题:债权受让人起诉债务人诉讼审理过程中,债务人未应诉答辩,却另案起诉要求解除与债权出让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应如何处理?

主讲人:王京涛

时间:2021年3月4日

  AB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A为买受人,B为出卖人,因A拖欠货款,B将对A的债权转让给C,买卖合同约定双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后C在甲法院起诉A要求支付货款,A并未应诉,而是在乙法院另案起诉B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货款,现甲法院对于是否要中止审理产生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中止审理,待乙法院做出生效判决后再继续审理,另一种观点认为,A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起诉,明知甲法院正在审理而另案起诉,有回避法院管辖的恶意,且甲法院受理案件在先,应将后诉移送至甲法院合并审理。

  笔者认为,债权转让包含三个法律关系,一为债权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下简称基础债权关系),二为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三为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转让关系,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转让的前提是转让的债权有效存在,若基础债权因合同解除、确认无效、撤销而不存在,则转让债权也失去了基础,故,应当先审查基础法律关系,若基础债权因解除而不存在,则法院应驳回债权受让人的诉讼请求。此时,债权受让人应依据债权转让关系另行追究债权让与人的民事责任,如要求债权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请求解除与债权让与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

 

主题: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配偶只能追回一半,还是能全部追加?

主讲人:黄飞虎

时间:2021年3月5日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的赠与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如何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还。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这种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第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第四、涉及到具体处理问题,如果赠与人给受赠人钱款让其购房、购车等且登记在受赠人名下,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受赠人应返还相应的钱款;如果赠与人是把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车辆等变更登记为受赠人,受赠人应返还原房屋或车辆等。

(未完待续)

  审核:马小丽

  图文编辑:赵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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