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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 (第四十四期)
作者: 时间:2021-03-05 来源: 浏览量:809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

(第四十四期)

2021年1月5日——2021年1月8日

晨会制度介绍

  “重学习、练内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创立之初便设立晨会制度,每个工作日的早8:30-9:00是鑫苑的晨会时间,由青年律师轮流作为主讲人,结合律所的值周制度,九年如一日,始终坚持不懈。每日晨会既给大家提供了一个不断进行业务交流的学习平台,也极大的提高了年轻律师的逻辑思维以及语言组织、表达能力。

  本周晨会分享了法律学习方法和法律检索工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与旧《物权法》司法解释的不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主题:法律学习方法和法律检索工具分享

主讲人:梁显东

时间:2021年1月5日

  法律体系庞大,法条纷繁复杂,想学好法律要学会以点带面、举一反三。研究法律问题要从这个问题本身出发,纵向、横向地思考,比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纵向地思考,要研究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横向地思考,要结合行政法、公司法梳理哪些属于强制规定,并对这些强制规定作出区分,哪些是效力性强制规定,哪些是管理性强制规定。

  作为职业律师,一定还要有法律检索的能力。现在法律更新速度如此之快,像以往一样靠大脑记忆已经不可能了,检索能力在这个时候就显示出了巨大的优势。比如我经常用的几个网站:①法信,在这个网站上查一部法律,法信会显示这部法律是否现行有效。各个法条后都附有相应的案例以及这个法条的检索量,可以看到法条的沿革、最高院的理解与适用。在法信上不仅仅能查到法条,更能帮助律师结合案例和最高院释义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法条。②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可以查失信被执行人。③巨潮资讯网,可以查上市公司公布的信息。除了这些常用的网站,公众号也是一个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像最高人民法院、济南中院这些官方公众号更新速度快,对获取法律知识很有帮助。

  学习法律在于适用法律,在法律规定不明时,要换一种方式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之前有当事人咨询我一个问题:非上市股份公司,工商局不受理股东变更的登记,要怎么对外体现公司股东的变更?根据与工商局交往的实操经验,这种情况采取的做法是:一般对股份变动累计集中一次,在召开任意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候,相应增加一项《关于审议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在《公司章程》关于“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出资方式、持股比例如下”的情况中,将最新的股东及股份变化情况进行修改,随同股东大会决议前往工商局进行备案登记。虽然工商局对股东及股份变动情况不予受理,但对《公司章程》的修正备案登记还是同意受理的,而通过对《公司章程》的修正备案,即可体现出公司关于股东及股份变更的最新情形。在受理完成后,公司再将备案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复印出来,同时加盖工商局的信息查询专用章(骑缝章),这样,凭此复印后《公司章程》备案登记资料,即可体现出最近一期股东及股份变动情况。

 

主题: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主讲人:郭华丰

时间:2021年1月6日

  结合该《规定》的出台,重点讨论了以下几点:

  一、《规定》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守了立法法的要求,符合当事人的预期和审判规律,对《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聚焦《民法典》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严格遵循《立法法》和《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旨在明确《民法典》与《合同法》、《物权法》等的衔接适用规则。统一法律适用尺度,严守《立法法》的要求,符合当事人的预期和审判规律,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力推动《民法典》贯彻实施。《规定》的制定出台,对于确保人民法院统一正确适用《民法典》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定》明确了关于《民法典》溯及力的问题。

  《规定》明确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及其例外规则,主要是有利溯及适用规则及新增规定溯及适用规则,明确了“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

  三、《规定》明确了“跨法”履行行为采取分段适用新旧法律的规则。

  (一)《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规定》第20条)上述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合同履行“跨越”《 民法典》施行之日,意味着此合同履行行为并未完结。

  (二)当《民法典》施行后,对其施行后发生的包括合同履行行为在内的全部法律事实应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民法典》施行后的履行行为当然属于民法典的调整范围,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而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履行行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仍应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主题:《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与旧《物权法》司法解释的不同

主讲人:吴红娜

时间:2021年1月7日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与《民法典》同步施行,同时旧《物权法》司法解释被废止。《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是对旧《物权法》司法解释的继承和完善,是在遵循原先体例的基础上为更好衔接《民法典》的适用而作出的调整。《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与旧《物权法》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不同:

  一、总体上的变化

  1、《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有21条规定,比旧《物权法》司法解释相比少了1条,删除了旧《物权法》司法解释的第14条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说是删除其实也不太恰当,因为它是被吸收进了《民法典》第306条中,并不是不再适用。

  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司法解释的每一条的依据作出了相应调整,完美衔接《民法典》,避免《民法典》与司法解释配套适用时存在出入。

  二、具体条文的变化

  第一条:制定依据发生变化。旧《物权法》司法解释的制定依据是《物权法》,《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的制定依据是《民法典》。第二条、第三条:无实质修订。

  第四条:预告登记,在“不动产所有权”后增加“等物权”,其他物权增加“居住权”。

  第五条: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解除,不再认为是造成预告登记失效的“债权消灭”的情形。

  第六条:“对价”改为“合理价款”。

  第七条: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新增了“变卖成交裁定书”。

  第八条:受遗赠取得的物权保护被删除,因为受遗赠人享有的物权可能放弃或者丧失,处于不确定状态。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均无实质性修订。

  第二十条:转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的法律依据被删除。转让合同无论任何原因被认定无效、被撤销,受让人主张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均不被支持。

  第二十一条:《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原则上适用于《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旧《物权法》司法解释仍在适用,原则上适用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主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主讲人:丁伟

时间:2021年1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废止。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新解释明确:

  (一)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如果有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或者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应当分给适当遗产,引导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第四十一条 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二)根据民法典中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主体范围作出了相应的修改;

  (三)废止了“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的条文;

  (四)增加规定了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表示,以保障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顺利运转。--第三十三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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