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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第三十一期)
作者: 时间:2020-07-16 来源: 浏览量:853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

(第三十一期)

2020年7月6日——2020年7月10日

晨会制度介绍

  “重学习、练内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创立之初便设立晨会制度,每个工作日的早8:30-9:00是鑫苑的晨会时间,由青年律师轮流作为主讲人,结合律所的值周制度,八年如一日,始终坚持不懈。每日晨会既给大家提供了一个不断进行业务交流的学习平台,也极大的提高了年轻律师的逻辑思维以及语言组织、表达能力。

  本周晨会集结了《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合同订立方式、保证合同等问题,并就常用合同格式排版等相关要点展开讨论。

 

主题:《民法典》中合同解除制度的修订及其影响

主讲人:周秋雨

时间:2020年7月6日

  合同解除,作为合同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民法典》的修订中颇具亮点。

  一、新增不定期合同任意解除制度

  《民法典》第563条新增不定期合同任意解除制度,之前该制度散见于《合同法》分则,最典型的如《合同法》第232条规定的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可随时解除)。《民法典》的新增内容进一步完善了该制度适用的具体范围,例如《民法典》第948条 “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第976条“不定期合伙合同”、第1022条规定“不定期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并非立即发生效力,而是在意思表示到达后,经过合理期间才发生解除的效力。

  二、明确默示预期违约的具体情形,实现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解除合同规则的衔接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然而,何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司法实践中对其识别并非易事。《民法典》第528条将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形明确指向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第527条的四种情形)。需要关注的是,前述情形可以导致相对方“不安”从而中止履行,但若要主张构成默示预期违约从而解除合同,还要符合“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的前提条件。

  三、明确解除权除斥期间为一年,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民法典》第564条明确规定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为一年,这一规定消除了不同类型除斥期间的差别对待,统一裁判规则,为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提供了明确指引。

  四、增加解除通知中的自动解除内容;增加了对方有异议时启动公力救济程序的主体;增加了直接以公力救济方式解除合同的制度,明确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除合同的解除时点,厘清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五、重申担保责任不因主合同解除而免除

  主合同解除时,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在学理上存在争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将《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该条款纳入,明确和重申担保责任不因主合同解除而免除。

  六、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引导当事人破解合同僵局

  根据《合同法》第110条,在三种情形下,守约方要求违约方以继续履行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时,违约方可援引该条进行抗辩。然而,违约方的此抗辩并不导致合同关系的消灭,其无权依据该条申请终止合同。那么,在守约方也拒绝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就形成了所谓的“合同僵局”。《民法典》新增内容肯定了既往的司法实践,将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制度法典化,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破解合同僵局,实现实质正义。需要关注的是,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获得法院支持的,守约方仍有权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

 

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

主讲人:吕彦蓉

时间:2020年7月7日

  连带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中的一种,是指与行为人相关联的第三人要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一定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作为一种非常严格的法律责任,不同于一般法律责任,在对行为人所造成损害的补偿救济措施之上,是对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加重承担。因其责任是向二人以上或者多人的主张,涉及行为人以外相关联的第三方,所以连带责任的承担需要预先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除此之外,不得随意向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主张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中的营利法人股东行为、代理、承揽合同中二人以上共同承揽人、工程承包合同中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对外责任承担中都有规定,此外常见的还有侵权责任中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分别实施但单独都足以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网络侵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挂靠机动车、拼装车、报废车、盗抢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高度危险责任中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及不动产设施倒塌、塌陷致害等侵权责任中,均明确规定了行为人和相关第三人承担或者有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法律情形。除民法典之外,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卷法、海商法、票据法、建筑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政府采购法、种子法等其他部门法也散见有连带责任的条文规定,可根据具体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明确责任方和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更便利、有利、全面地保障已方的合法权益。

 

主题:《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订立方式的规定

主讲人:李昊

时间:2020年7月8日

  相较于《合同法》,《民法典》中规定了合同的订立除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外,也可采其他方式。本文尝试对“其他方式”可能包含的情形做简单梳理。

  一、交叉要约。交叉要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几乎同时向对方发出内容相同的要约,虽然两个意思表示一致,但后一要约却无法被视为对前一要约的承诺,不符合传统的“要约—承诺”的合同订立规则。英美法系中为了保证确定性,不认可交叉要约产生合同订立的效果。在我国,法律虽尚无明确规定,但目前理论界和实践界一般均认为,从鼓励交易原则和效率价值的角度出发,交叉要约可以成立合同,毕竟双方合意一致。

  二、意思实现。《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该表述即为意思实现。意思实现与默示承诺的区别在于,意思实现属于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是承诺须经受领原则的例外情形,意思实现作出时生效,合同也 即成立。

  三、悬赏广告。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历来有要约和单方允诺之争《民法典》在第四百九十九条单独对悬赏广告予以规定,应理解为悬赏广告属于合同订立的“其他方式”的一种。

  当然,“其他方式”不胜枚举,《民法典》关于合同的订立新增“其他方式”,除完善法律规定外,也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新型订立合同的方式留下空间。

 

主题:《民法典》合同编保证合同梳理与解读(二)

主讲人:赵红伟

时间:2020年7月9日

  接前期分享的《民法典》合同编中保证合同的内容,这期就保证合同第694条至第702条的条文内容进行梳理与解读。

  1.(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民法典》第694条第一款“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相较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民法典将起算时间修改为“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这可以理解为在债权人向主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且确定未能得到清偿之日起。由此,该条文对保证时效的起算时间重新定义较之现行规定更有利于债权人。

  2.(主债权转让)《民法典》第696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了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但不是免除,保证人仍应按照原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96条第二款“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吸收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7条的规定,并且即使合同约定禁止转让,但保证人同意的,仍然可以转让。同时笔者认为此款属于《民法典》第545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特殊规定。

  3.(共同保证)《民法典》第699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700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699条规定的共同保证,第700条规定了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并未规定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追偿,另《民法典》第392条关于混合担保纠纷,仅规定了担保人向债务人的追偿,未规定混合担保人之间的追偿。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实践,共同保证人应是先向债务人追偿,对于不能追偿的部分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基于对保证人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民法典》也应在保证人之间相互追偿的问题进行规定,而不是一刀切。《担保法司法解释》是否继续适用,须进一步解释明确。

  4. (保证人的抗辩权)《民法典》第702条“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的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701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并新增第702条的规定。保证人根据该条享有的事抗辩权,而不具有代位权,另《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抗辩的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根据《民法典》第192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仍应得出相同的结论。

 

主题:合同格式排版指南

主讲人:张亢

时间:2020年7月10日

  01 合同正文以外部分

  一、封面

  1.封面非必须,一般只适用于比较详细、正式的合同。

  2.封面一般至少包括下列信息,以便于通过封面知道这是哪一份合同:

  ●合同各方主体姓名

  ●合同或文件名称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如有)

  3.封面不应有“×× 公司监制、×× 公司 2019 版”之类字样,以免被认为是格式合同。

  4.封面不宜仅放合同一方LOGO、公司名称、地址信息等,以免被认为 是格式合同。但可以放上双方的 LOGO 及联系信息等。

  二、目录

  1.目录可以没有,比较详细、正式的合同可设置目录。

  2.目录应通过 WORD 的“引用-目录”功能自动生成。

  3.合同中的目录一般只需要显示第一级,最多显示到第二级。

  三、页眉页脚

  1.一般无须设置页码页脚(页码除外)。

  2.不宜在页眉页脚中放合同一方的LOGO、公司名称、地址信息等, 以免被认为是格式合同。

  四、页码

  1.三页及以上的合同,应在页脚中间加上“第X 页 / 共 Y 页”的页码样式。

  2.封面不计入上述页码。

  五、纸张 A4

  六、打印

  1. 打印前可通过“打印预览”查看打印效果。

  2.如果发现最后一页内容很少,可通过适当缩小行间距的方法,减少一页,并使最后一页内容不要过少。或者也可以采取适当加大行间距的方法,使最后一页内容适当充实——专门设置的合同签署页除外。

  3.较简单的合同,可设法控制在一页,以便于签署和打印。

  4.可单面打印,也可双面打印。

  5.纵向打印。

  6.一般采取正常边距,边距不宜过窄或过宽。

  02 合同正文部分

  一、合同标题

  1.居中、三号或小二号字体。

  2.附件(如有)标题应比合同标题小一号。

  二、合同主体

  合同各方姓名或名称加粗,以示对各方的尊重。

  三、字体及字号

  1.宋体或仿宋,少数情况可用微软雅黑,一般不使用其他字体。

  2.填充处可使用下划线。除此之外一般不使用下划线、斜体等。

  3.字体颜色为黑色。

  4.除标题等特殊位置以外,均使用小四或四号字。

  四、行间距

  一般采用 1.5 倍行距或 24 磅左右行距,行距不宜过小,也不宜过大。如有必要,应通过行间距、段间距的调整,使得合同最后一页的内容不要过少。

  五、段间距

  可以不设段间距,如果设置不宜超过1行。

  六、空行

  合同中除下列位置允许有空行以外,不应有空行:

  1.合同首部主体之间。

  2.合同首部主体与后面的内容之间。

  3.合同正文结尾与后面的签署部分之间。

  4.合同签署部分(签署部分为留出较多位置签章,允许增加空行)。

  七、多级编号

  1. 建议采取下列样式之一,并在全文统一使用:

  【第一种】简单中式:适合较简单的合同。

  一、第一级

  1. 第二级

  (1)第三级

  【第二种】复杂中式:适合一般合同,包括较复杂的合同。

  1 第一级

  1.1第二级

  1.1.1第三级

  1.1.1.1第四级

  【第三种】英式:适合较复杂的合同。

  1. 第一级

  1.1第二级

  1.1.1第三级

  1.1.1.1第四级

  上面第二、三种样式中,如有选择项、并列项(如管辖方式、违约情形),仍可单独使用(1)(2)这样的编号,但应当统一。

  2.可利用 WORD 的多级编号功能设置编号样式。

  3.一般第一级应尽可能设置条标题。

  对于复杂的合同,可在上述多级编号之外另外设置“章”(第 × 章)作为更高一级。“章”标题一般可设置为小于合同正式标题但大于正文字体的样式,并居中显示。

  “章”下面的条编号仍然是连续的,如第三章下面不应该是第1条,而应与前面条编号相连。即在WORD中定义多级列表 时,不选择“重新开始列表的间隔”。

  八、加粗

  可在下列场合使用加粗:

  1.合同首部的合同主体名称。

  2.合同尾部的签约提示。

  3.合同中的条标题。如条标题加粗则应统一加粗。

  另外,合同中需要特别提示对方的格式条款,或其他需要特别提示对方的重要内容(不一定是格式条款),可使用加粗。

  九、 缩进

  统一缩进两个汉字字符,或者统一不缩进。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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