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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第二十二期)
作者: 时间:2020-05-13 来源: 浏览量:822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

(第二十二期)

2020年5月6日——2020年5月9日

晨会制度介绍

  “重学习、练内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创立之初便设立晨会制度,每个工作日的早8:30-9:00是鑫苑的晨会时间,由青年律师轮流作为主讲人,结合律所的值周制度,八年如一日,始终坚持不懈。每日晨会既给大家提供了一个不断进行业务交流的学习平台,也极大的提高了年轻律师的逻辑思维以及语言组织、表达能力。

  本周晨会集结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区别、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实习律师、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的民事案件等相关法律问题,并就“未接触”交通责任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等展开讨论。

 

主题: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

主讲人:方程程

时间:2020年5月6日

  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判断一个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1、主体标准。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机关,而民事合同的主体较为宽泛,当事人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不是行政机关;2、目的标准。即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公共利益还是签约主体的个人私利。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3、行政优益权。即行政主体是否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履行中除了享有《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权利和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一般民事合同主体所不享有的行政优益权,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和解除权。

  在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以下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六)其他行政协议。这也为我们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提供了更为具体的判断依据。

 

主题: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实习律师

主讲人:梁梦楠

时间:2020年5月7日

  当拿到司考的成绩单时,有很多人会满怀兴奋地选择律师这个职业。在面试选拔实习律师的时候,我经常会询问一个问题:“你为什么选择做律师?”。面对这个问题,我也收到了很多答案。大多数人会回答:“律师职业自由,不被束缚;律师收入高;在电视荧幕上看到的律师形象很光鲜;律师可以帮助别人”等等。《佛经》讲“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叩问初心,我想应该是每位实习律师在选择进入这个行业之前的必修之路。

  一、首先应该有律师的职业荣誉感。我们的职业使命以法律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样的重托难道不比自由、收入更让人向往吗?

  二、树立明确的学习目标,希望我们的实习律师在经过一年的实习期后都能够达到“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这一目标。

  三、脚踏实地认真过好每一天。

  (一)从头到脚,从内到外,打造良好的职业形象。

  1.着商务正装或正装。

  2.普通话标准,语速适中,吐字清晰,先想后讲。

  3.随身携带名片,但不要见人就发。

  4.学习社交礼仪,用餐礼仪,用车礼仪等社交技能。

  (二)做指导老师的好助手

  1.勤快、不怕吃苦。

  2.积极主动,把指导老师的事情当做自己的事情。

  3.勇于担当,经得起批评。

  4.做事的原则:事前请示、事中反馈、事后总结汇报。

  四、耐得住寂寞,扛得住压力,韬光养晦,厚积薄发。

  以上是结合我个人的执业经历,以及在管理律所基础建设部门、带实习律师过程中所得到的一点体会,希望对我们年轻的实习律师有所帮助。

 

主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主讲人:李恒锐

时间:2020年5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总共共十条,涉及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期间顺延,加大司法救助与企业帮扶等内容。

  其中重点对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如下要求:

  首先明确了坚持鼓励交易的原则。具体情形如下:

  1.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

  3.可以通过变更合同的,尽量不用解除合同的方式,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后,应当履行变更后的合同,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当事人以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5.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是严格法律适用条件,要准确把握疫情原因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综合考虑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而且要准确把握当事人是否具有可归责事由,比如疫情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时,一方当事人是否尽到及时通知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是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重点说明了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意见》的颁布,对于合同纠纷、劳动者和消费者保护等问题,以司法实践为导向,统一了相关法律适用,避免出现各地裁判尺度不一致的情形发生,进而提升法律和司法的公信力。

 

主题:“未接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

主讲人:郭华丰

时间:2020年5月9日

  案情简要:王某骑电动车沿城乡道路行驶,当同向行驶的由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过时,王某突然倒地,造成王某受伤、电动车受损。事发时天色黑暗,事发路段为双向两车道,无非机动车道,王某驾驶的电动车与牵引车没有接触痕迹。交警大队以“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故不能作出事故方责任认定” 为由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王某起诉要求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张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与事故方之间是否发生接触无必然联系,王某受伤与张某驾驶机动车有一定因果关系,判决王某与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王某相应损失。

  案件评析:1.“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并非行政决定,而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审判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3.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来判断。张某驾驶的是货车,其危险回避能力和事故风险控制能力均优于骑电动车的王某,在道路上行驶时张某应履行的注意义务亦明显要重于王某,所以本案在分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时,考虑张某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不轻于王某。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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