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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研判、复核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4-11 来源: 浏览量:1505

  一、为规范本所案件受理程序,保障案件办理质量,推动团队协作,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本所实行律师事务所统一受案、统一收费及统一收费标准制度,由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指派或据当事人意愿指派律师承办案件。

  三、本所律师应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并接受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

  四、本所接待当事人委托,由执业律师负责接待,实习律师在执业律师指导下可以从事一般案件的接待工作或协助执业律师接待。

  五、接待当事人应告知委托风险,并不得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

  接待律师应作好接待谈话记录或由当事人阅读格式谈话记录、风险告知后签名。

  六、案件受理前,接待律师应拟制《案件受理研判复核登记表》,注明来访当事人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基础主张或抗辩观点,拟收费数额或当事人付费意愿数额,交由本所其他具有研判、复核资格的律师共同分析、论证,梳理案件办理思路。对是否接受委托、收费数额进行复核。

  经研判复核的案件,作为本所接受委托的主要依据。

  研判复核律师或接待律师认为有必要,可与当事人面谈,一同研判复核。

  七、接待律师经向当事人说明,当事人主动提出或不要求研判复核的,接待律师可以不进行研判复核,直接办理受理审批、签订委托合同。但“三类案件”均需研判复核方可受理,必要时经重大案件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

  八、案件受理后,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的,可与研判复核律师沟通,进一步分析论证,研判复核律师有义务配合。

  研判复核律师也可主动与承办律师沟通经研判复核的案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九、参与案件研判、复核的律师,应具有与案件相关的专业方向及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切忌研判、复核形式化。

  十、本所执业律师均可作为主办律师和研判复核律师,实习律师不单独承办案件,可与执业律师共同办理案件。

  十一、本所在经研判复核程序受理案件后,原则上仍由接待律师承办。必要时,可由研判复核律师与接待律师共同承办。但案件经研判复核,不作为当事人或接待律师要求研判复核律师承办案件的理由。

  研判复核律师与接待律师均应遵循法定的保密义务。

  十二、本所律师在接待、研判、复核或跟踪、了解、沟通过程中,均应互相配合、理解,以相互促进执业水平、保障办案质量为目的。发现问题,均有向本所工作部门反映的权利、义务。

  十三、本所推行案件交办制度,承办律师在具有承办案件优势的执业律师中组建,据执业特长接受律所统一分配交办案件。

  案件交办程序,视为已通过研判、复核。

  律所对交办案件的办案质量实行一案一考核制。

  十四、本所设立案件受理、办案质量、社会信誉考核机制,案件受理研判复核制度的贯彻、落实,作为本所奖惩的主要考核目标之一。

  本所执业基础建设委为该制度的直接考核责任部门,律所管委会(一部两委)为综合考核责任机构。

  十五、本制度与本所《统一收案制度》《重大案件讨论制度》《统一收费标准制度》《强化法律部门建设制度》配套实施,相互作用,作为规范执业的重要制度试行。

  十六、本办法于二零一八年三月六日试行。由律所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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