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五(2014-3-28)例会由吕长宝律师讲课,主题为“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吕长宝律师带领全所律师共同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该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
该解释制定的由来是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日益深化的推动下,房屋租赁经营方式日益普遍,房屋租赁业迅猛发展,涌现出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并形成诉讼进入司法领域。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面临很多具体适用法律的难点问题。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及时公正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这个司法解释。该解释共二十五条,重点从明确租赁合同无效的范围、适用不同民法理论处理装饰装修问题、依法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三方面来指导实际案件的处理。
吕长宝律师对该解释的具体条文以及发散的条文做了详细讲解,在讲解过程中根据自身的经验,穿插了实际办案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情况。大家也根据平时遇到的问题,有疑虑争议的地方展开了积极的讨论。 05年3月11日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2006年12月7日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修订)2005年3月11日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2006年12月7日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