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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
作者: 时间:2014-03-27 来源: 浏览量:1414

 

 
本周五(2014-3-21例会由窦文志律师讲课,主题为“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
 
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要保护现场、抢救人员并及时电话报案。向交通管理部门122和保险公司报案外,事故之后还要在48小时之内向保险公司正式报案。交通事故一般涉及交强险和商业险。
 
一、     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概述
(一)交强险的定义、限额、项目和免赔事项
1.交强险的定义
2.交强险的责任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为: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3.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二)交通事故保险商业险包含的几种类型
商业险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等等。
1.第三者责任险
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车辆损失险
车辆损失险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车辆自身的损失。这是车险中最主要的险种之一。花钱不多,却能获得很大的保障。一般说来,对于进口车、国产轿车,如果年份不是太久,或驾驶者技术或驾驶习惯不能对车辆安全提供较高的保障,最好都能买上此险种。若不保这个险种,车辆碰撞后的修理费都得自己掏腰包,那可能就是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费用了。
3.盗抢险
是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一定时间(大部分为三个月,人保条款为60天)没有下落的,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
4.车上人员责任险说明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非人为,具有不可预见和不可抗拒的事件,,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导致您车上的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一般每个座位保额按1-10万元确定。司机和乘客的投保人数一般不超过保险车辆行驶本的核定座位数。
 
二、     诉讼中保险公司保单中的责任免除条款
下面以中国人保财险关于责任免除的一些条款为例:
第五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
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
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一)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第七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七)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 
(二)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三)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的复核程序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如果对认定不服,应尽早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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