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五(2014-3-7)例会由王宏睿律师讲课,主题为“律师的社会责任”
律师的定义到底是什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是法律对律师的定义,只要符合这样的条件,就是一名律师,这是不争的事实。律师应该做什么呢,该条第二款又进一步明确:“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法律对律师的执业要求,但是人们不应该忘记,法律的规定只是对人的最低要求,要想做好一个律师,仅仅符合上述规定,是远远不够的。
从某种角度上说,《律师法》的规定是对律师行为在法律上的约束,因此更多体现为一种法律责任。律师的社会责任,是指除法律、法规以外的社会公德、诚实守信、社会规范等要求我们律师应当对社会公众承担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责任。也就是维护和促进法律的公正实施,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促进人类的发展。当代中国律师的社会责任更多体现在正义精神、社会道德层面,体现在一个律师以其职业身份和专业优势对社会慈善、公益事业、政治活动的参与上,体现在一个律师对弱势群体、贫弱阶层的人文关怀和帮助等方面。
律师的社会责任到底是什么呢?有的人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的人认为:“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有的人认为:“尽自己微薄之力,推动社会的法治进步”。也有的人认为:“不做伪证,不给违法行为提供法律服务”。也有的人认为:“多提供一点法律援助”。我认为,这此说法都没有错,它们从不同的侧面提示了律师的社会责任。我认为律师的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将律师看作一项事业,而不是仅仅是一个职业
如果仅仅将律师看作一种职业,还不如趁早离开这个行业。选择将从事律师作为一种事业,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因为一个律师如果仅把律师作为一个职业,将其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那么他从事这个职业的目的只有一个字——钱,只要有钱挣,什么事都可以干,其他的事是不会考虑的。在此前提下,律师即使不做违法的事,也是被动的,是害怕失去做律师的资格,也就是怕丢掉饭碗,要这样的律师承担社会责任,尤如要只会念经的和尚去弘扬佛法一样困难。我承认,事业也是以职业作为前提,因为律师也是人,也要吃饭,也要养家糊口。但只有将律师作为一项事业,才不会过于计较挣钱的多少,才会喜爱律师这个行业,才会有自己的追求,有自己的理想与信念,进而有为这个事业献身的精神。
二、在个案中努力实现公平正义
律师在本质上是民,一般来说,律师的社会责任是在个案中实现的,贯穿于从跟当事人接触到案件执行的全过程。
比如在律师接受委托之前,首先要对案情大概有个数,自己做出初步的判断,这个案子打赢的概率有多大,如果连律师自己都没有把握打赢的案子,就不要接,这是对当事人负责。律师在跟当事人接触过程中,在决定代理案件之前,还要考虑自己是否有能力承办该案件,如果不是自己熟悉的领域,最好不要接受委托,把案件介绍给有能力办理的律师,这是对当事人负责任的表现。接受委托后,还应该考虑是否可以不通过诉讼,通过律师的工作,达到诉讼可以争取的利益,如果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要进一步分析案情,准确把握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分析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提示当事人进一步提供可以收集到的证据,在此基础上,再与委托人协商案件的诉讼请求。在必要时,还要做出准备备用之诉,以确保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判决结果出来以后,律师还要与当事人协商,帮助当事人分析是否上诉,上诉可能会有什么样的后果等。
三、正确处理好各方面关系
努力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是律师敬业的表现,也是律师担当社会责任的主要表现方式之一,因为如果每一个律师代理的每一个案件都能实际公平正义,整个社会的法治就前进了,在处理个案的过程中,律师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
首先是与自己委托人的关系。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会正确处理好自己与委托人的关系。首先,律师不应该为违法行为和不正当利益提供法律服务,如果这样的委托人通过律师服务得到自己的利益,那么肯定有人被冤枉,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被冤枉的人往往还会迁怒于律师,还有可能产生一些过激的行为,因为在没有正义的情况下,私力救济就是实现正义的最佳途径。其次,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在委托代理期间,律师与委托人不是朋友,但要尽职尽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接受案件前,就要告知诉讼的风险,并且要做好接待笔录,法院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在受理案件时,都要向当事人出具《风险告知书》,律师作为民,律师事务所作为非权力单位,更应该向当事人告知风险。既然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服务的价格就应该合理,除此之外,对争议的标的,以及当事人的其他财产,就不应该有任何非份之想,更不应该泄露在委托代理期间所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隐私,或者利用它们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律师也不应该利用自己的代理地位介入委托人的其他事务,这些都是律师自己对自己负责和对律师事务所负责的体现,也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和谐的需要。
其次,律师要正确处理好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关系。有的律师,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竟然同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合谋,串通危害自己委托人的利益,这样的律师,唯利是图,毫无操守可言,更谈不上承担什么社会责任,是给社会添乱的人。当然,大多数律师是尽力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律师也应注意,尊重对方当事人以及对方律师,有理讲理,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没有错,但绝不是谁的嗓门大谁就有理,更不能无理取闹,贬低对方的人格,搞得庭审如泼妇骂街,洋相百出。
再次,律师要处理好与法官的关系。律师应该学会与法官沟通,任何时候都应尊重法官,但是尊重法官,不代表要给法官行贿,或者怂恿委托人给法官行贿,这样的行为,为正直的法官所不齿。律师尊重法官,不代表事事都要屈从于法官,对于自己认为有道理的事与观点,一定要坚持,这与不尊重法官是两回事,因为律师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是能够查清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敬法官是为了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作为法律共同体人员之间应有尊重,也是律师作为社会精英阶层应该具有的基本素质。
最后,律师要处理好与同行的关系,不能靠抵毁其他同行来招揽业务。在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尤其在学会合作,取长补短,只有这样,才能给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促进整个社会的法治进步。
四、积极参加社会事务
律师参加社会事务,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又一具体体现,个人认为律师参加社会事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列几个方面。
首先,律师应该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律师参加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义务,也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途径之一,为没有经济能力的人和其他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是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条件之一,也是维护人权的需要,也是律师区别于商人的标识之一。
其次,律师应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对于一些社会敏感问题,律师有责任和义务给有关当事人讲明利害关系,阐述法律规定,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切不可煽风点火,或者火上浇油,做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事。对此,律师应该对我国的国情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懂得法治的进步是一个过程,不可能一夜之间建设成法治社会。律师应该看到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宣传主旋律。
最后,律师应该对法治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律师在个案中尽到自己的职守,本身就是促进法治进步的表现。有能力的律师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法律的建议。律师也可以通过总结自己的办案经验,向有关专刊投稿,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从而推动法治的进步。有条件的律师还可以通过参加地方各级人大或者全国人大,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律师也可以通过给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法律服务,推动相关政府部门的执法水平。
综上,可以对律师的社会责任作出一个定义,那就是律师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将律师作为一项事业,不但在个案中追求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通过参加各类社会事务,促进全社会的法治进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