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五(2013-12-6)例会由汤存庆律师讲课,主题为“夫妻间财产的认定”
《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三)知识产权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讨论:婚前一方购买的股票,由一方个人操作,那就不属于自然增值,那这样买卖之后的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关于这点,众律师展开了讨论。汤律师认为关于股票在婚后的增值部分的认定要看是否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即双方的经营行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着重看夫妻双方是否都对该收益有贡献。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间财产的认定是很复杂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标准,以法律界的判例、通说为补充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