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规章制度风险与应对措施
----张书正
本周五(2013-7-26)例会由张书正律师讲解“企业规章制度风险与应对措施”。张律师分别介绍了企业规章制度的定义、分类、存在的问题、违法的后果、制定规章制度应注意的问题、原规章制度对新进员工的适用以及规章制度的效力范围。
张律师强调,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制定主体是企业最高权力部门-----企业全体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根据《劳动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效力高于集体合同和规章制度,至于集体合同和规章制度效力的高低,法律暂无明文规定,在实践中应结合是否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特殊优于一般、制定在后的优于制定在前的等做出评判;规章制度的制度应通过民主程序,对劳动者公示、告知后具有法律效力,应报送劳动部门备案,不备案不影响其效力,但企业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原规章制度须新员工签字确认后,对新员工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