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五(2013-6-28)例会 李律师给大家讲解了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分为两大部分来讲解,分别为女职工相关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女职工日常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女职工的特殊时期有:经期生理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其中《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均有对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李律师以案例的形式,引出“女职工入职时未告知怀孕事实,用人单位可否调岗、调薪,直至解聘?”“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能否要求产假及生育保险待遇及津贴?”“用人单位能否辞退违法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等问题,并一一做出解答。李律师指出,怀孕是一种隐私,用人单位无权对女职工入职前进行孕检。